回答1:
避风港原则是在民事网络侵权领域内的一项原则,它为网络平台的免责事由提供了基础。具体情况是指,当权利人发现网络上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时,可以及时通知网络平台采取一定的措施,如断开链接、封号等措施停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,网络平台也需及时通知侵权人对它采取措施的原因。而此时,网络平台不构成侵权,即只需完成通知、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就可以了,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。若被指侵权人认为自己没有侵权的,可以向网络平台发送未侵权通知,网络平台应恢复断开的链接。
回答2:
网络服务提供商(ISP)不提供内容信息服务时候,在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和对侵权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,如果被告知侵犯版权,就有删除的义务,否则就可能会被视为侵犯版权。
避风港原则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《数字千年版权法案》,我国将此精神进行吸收转化主要体现在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,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: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,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,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;但是,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,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。
网络服务提供商适用避风港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,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、联系人、网络地址;
(二)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;
(三)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侵权(善意);
(四)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;
(五)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,及时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。
回答3:
遮风避雨安全的港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