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答1:
不需要续签。
回答2:
都不需要。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,你们公司和该员工只有薪资待遇上的事情要理清。那他提出辞职之后最后一个月有没有来上班,上了几天,完全可以按考勤继续追踪的。最后一个月的薪资算清楚即可。等到薪资发放结束,他的社保你们公司停缴了,你们法律层面上的劳动雇佣关系也就实质结束了,不存在按9/26,10/13或者10/26来判断的意义。
而人事记录也很简单,记录到9/26提出辞职,且被批准了就可以了。原本就是要10/13才到期的,到期之前其已经有辞职意愿,最后一个月不过是完结劳动关系的善后处理,你们又不需要续他的劳动关系,自然不存在再签的价值。原计划9/28续签,但最终未签,那就等于对方已经放弃续签的意愿了,所有的劳动合同续签都有一个原则就是过期不候,那安稳等过期不就好了么,到10/13之后已然不需要再证明他愿意不愿意了。都辞职的人了,怎么可能还需要反过来开不同意的证明。